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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章程

阅读次数: 日期:2015-06-17

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章程

2015 4 10 经第八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2015 4 16 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 2015 6 10 经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自 2015 6 17 日起正式生效。)

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建校于 1994 年。原名长安职业高级中学、镇属学校, 2007 年收归市属管理,是市直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2004 年学校被评为全国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2008 年被评为广东省首批书香校园, 2010 年被评为首批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先进集体, 2011 年被评为广东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2014 年被广东省委宣传部确定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点。

根据职业教育特点与规律,学校积极进行改革创新。 2007 年,学校引进了长安汇丰线切割加工厂,在广东省首创“车间进校”人才培养模式; 2009 年,学校与牧野机床(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创立“企业课堂”人才培养模式; 2012 年,学校与东莞市钜升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合作,创立“岗位学制”人才培养模式; 2013 年,学校作为牵头单位成立了东莞市模具(国际)职业教育集团; 2014 年,学校分别与东莞市中翰同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和东莞市新鲁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进一步开展“岗位学制”下的校企合作。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英文全称为: Dongguan Electromechanics Engineering School ;中文简称为:机电学校;住所地址为:东莞市长安镇莲湖路 1 号,邮政编码为: 523846 ;官方网址为:

http://www.changanedu.cn ;注册域名为: http://www.changanedu.cn ,微信公众号名为:东莞机电学校;微信号为: dgjdxx

第二条 学校为东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东莞市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三年学制的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办学。

第四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坚持“德技双高”的办学理念,构建“全员参与、全程管理、全方位渗透”的“牵手德育”管理模式;实践校企深度融合的“车间进校”、“企业课堂”、“岗位学制”等人才培养模式。

第六条 学校发展愿景为:办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发展理念为:循规律,重内涵,走职业教育特色发展之路;办学目标为:培养合格的掌握中等职业技术的技能人才;中长期发展目标为:成为一所特色鲜明、品牌突出,在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校,所培养的学生受社会欢迎。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树立远大理想;养成科学的思想方法;养成良好的法治意识和文明行为;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职业理想;提高综合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为: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树立正确的职业教育观,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学生发展为本;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 学校校训为:敬业乐群,手脑并用;金的人格,铁的纪律。学校文化品牌为:学生成长十字箴言、说出你心中的故事访谈式德育校会、校园红歌对抗赛、超市模式第二课堂、校园歌手大赛、工商模拟市场、快乐广播操等。

第十条 学校校标及创意说明见附件一,校旗见附件二, 校刊为《星光》,校报为《教育 1+2 》。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学校五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就业、招生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班子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改革创新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支部委员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培训就业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学生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学生处设主任(副主任) 1-3 名。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按照实施性教学计划,对专业部的教和学两方面进行指导、督查和评估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务处设主任(副主任) 1-2 名。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总务处设主任(副主任) 1-2 名。

(四)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管理好学校的党政公章,认真做好党政会议记录。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 1-2 名。

(五)培训就业处负责组织好毕业生的顶岗实习、就业推荐、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工作,建立毕业生跟踪档案;调研就业市场的供需情况,为学校的办学提供信息;指导专业部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培训、联合办学及协助做好招生等工作,提高学校社会声望。培训就业处设主任(副主任) 1-2 名。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班子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党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监督机构。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工会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设立网络信息中心,在教务处的统筹指导下,负责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成立学校网络信息中心管理领导小组,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 24 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证学生校内、校外实习的安全。发生实习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专业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专业部长负责专业部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专业部设教学副部长,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对教研组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教学质量进行跟踪、评价。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 认真落实 2014 年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要求,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坚持“德技双高”的办学理念,构建“全员参与、全程管理、全方位渗透”的“牵手德育”管理模式,实践“严而有爱、严而有序、严而有度、严而有方”的行为规范化管理,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专业部设德育副部长,负责落实专业部德育管理工作。

将“学生成长十字箴言”融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和诚信敬业教育。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做好中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交往礼仪及职业礼仪的教育和训练。以职业生涯教育为核心,广泛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启发学生合理规划人生发展,引导学生学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国防教育,每年组织新生军训。

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组织开展“说出你心中的故事访谈式德育校会”、“学生成长十字箴言”、“校园红歌对抗赛”、“快乐广播操”等品牌活动,丰富学生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加强团队、志愿者工作管理。学校团队以“服务同学,服务学校”为宗旨,本着“团结进取,求实创新,与时俱进”的工作思路,团结依靠全体同学,开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维护学生利益,以最佳的精神状态,最好的工作态度,以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为己任,运用智慧,锐意创新,在学生和学校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

志愿者工作坚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以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志愿服务队伍。以“服务同学,服务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以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公益事业为主要目的。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修改和完善团队管理制度,为团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老年人、幼童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同时,学校还邀请资深的培训专家作为学生的校外辅导员,定期给学生进行志愿服务培训,为学校队伍的建设出谋划策,培养新人,发现人才。

第三十条 加强班级管理,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德育管理条例为依据,对学生实行量化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有纪律,守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每周进行“优胜班”评比,每月进行教室规范化评比,每学期评选文明班级,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优良的环境。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社团活动,通过学生社团活动,落实素质教育,发展学生个性特长,丰富校园文化,打造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品牌。学校制订相关的社团管理制度,对社团活动给予指导、管理。

凡是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以自愿为原则,在承认学校社团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均可发起并申请成立社团。学校在校生都要积极主动报名参加社团。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市场人才需求及时调整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做好专业实训中心建设,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确保实训开出率达到 100%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遵从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订教材管理制度,成立教材管理领导小组,按上级部门规定选用教材教辅,教材审定组、询价组、采购组各司其职,共同完成教材采购与管理工作。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科任教师负责制的课堂教学。任课教师首先要仔细了解所担任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大纲、校历、学期教学进度表,通览教材,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于开学初以备课组为单位一起讨论共同制定授课计划。计划中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进度安排以及具体的教学措施。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批。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成绩考核分考证(第三方认证、社会化鉴定)、考试和考查三种,课程考核方式按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课堂教学改革、不断提升课堂教育质量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探索慕课教育新模式。教研组要充分利用教研、校内培训及科研活动时间,组织集体备课、业务培训、课程设置、课题研究等科研活动,研究教学规律,探讨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手段。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创设 “车间进校”、“企业课堂”、“岗位学制”等基于现代学徒制下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共同设定培养目标,共同制订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根据专业发展要求,合理安排企业劳动实践。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育人育心”的理念,建立学生心理危机“三预”工作机制,构建全员参与心理健康教育体系,以班级团体辅导为主体、以个体跟踪辅导为补充,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为基础,以心理健康专职教师为保障,以专业部为单位分类分级认真做好心理问题学生跟踪辅导工作,对学生全程、全方位加强人文关怀。

丰富心理健康教育形式和途径,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四个平台”建设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当中,充分利用牵手工作室、党团员服务咨询室、“心语信箱”、心理热线电话等阵地与学生交流,定期开展咨询服务,形成常态制度。举办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教育讲座,让学生打开心扉,解决心理问题。加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关注教师心理健康状况,提高教师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行教育信息化工作,加快信息化硬件建设,实现教育教学信息化、管理服务信息化。

第四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秋季举行体育艺术节。每年春季举行科技节。

第四十三条 学校营造教育科研的研究氛围,构建科研促教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四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通过全市中考录取及自主招收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学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九条 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应及时办理退学手续并做好学籍登记。

第五十条 学校对于成绩不合格学生组织复习及补考,补考及格认定为课程考核合格。对于在校期间累计三门骨干课程或累计六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实行留级。原则上不予跳级。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封闭式住宿管理,学生周日晚上回校、周五下午离校。对确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学生,给予免费住宿。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管理制度及助学金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学生会以“服务同学,服务学校”为宗旨,本着“团结进取,求实创新,与时俱进”的工作思路,团结依靠全体同学,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维护学生利益,以最佳的精神状态,最好的工作态度,以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为己任,运用智慧,锐意创新,在学生和学校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学生会下设监察部、体育部、学习部、文娱部、宣传部、劳动部、广播站、社团部,每个部门都有各自明确的职责,拥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秉承着团结协作的精神,保质、高效、出色地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每学期组织学生评教活动,学生评教分数纳入教师学期考核。

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 财政核拨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教学楼、办公楼、实训楼、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七十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应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六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七十九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和教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靠长安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四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东莞市教育局核准。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九十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附件一:学校校标及创意说明


附件二:学校校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