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
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建立健全学校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指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提升学校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在东莞市委市政府及长安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学校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纳入长安镇管理,接受市教育局及属地的双层领导。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原则,坚持开展校园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师生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明确应急责任体系,加强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1.学校领导小组组成架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
成员:办公室、学生处、总务处、教务处、校部、培就处、团委等相关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务办公室,负责日常有关工作。
2.领导小组职责
制定和完善本校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本校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及培训活动,做好灾害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强灾害信息报告和预警措施,组织开展校内先期应急处置行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3.部门分工
(1)办公室:做好应急响应文件信息接收工作,负责灾情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做好与宣传部门联系沟通及相关配合工作,协助做好向市教育局、长安政府信息报告工作;负责承担事故应急信息报送工作。
(2)学生处:负责建立与气象、三防等部门的联防联动工作机制;指导学校各部门做好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和和应急预案制定工作;根据响应要求承担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负责承担领导小组及上级应急处置机构交派的工作任务。
(3)总务处:负责本单位应急物资、资金储备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负责联系财政部门,做好灾后重建等工作;必要时安排资金保障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学校做好涉及宿舍、后勤等方面保障工作。
(4)教务处:负责指导学校做好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工作,及时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负责公办学校灾后恢复教学过程中教师临时配置工作;对处置事故表现突出的教师,纳入表彰和奖励范围。
(5)校部:协助各部门做好学校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联系家长,护送学生等工作。
(6)培就处:负责校外实习学生的安全及灾后跟踪工作。
(7)团委:协助学生处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学生安置工作。
四、预防预警与灾情报告
1.预防
根据不同灾情情况,结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实际,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1)各部门的应急信息互通机制,掌握最新灾情预警预报信息,完善各项预防工作措施。
(2)学校根据校园风险隐患分级管控的要求,加强校园及周边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及整治,完善防护措施,减少事故风险。
(3)加强应急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4)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2.预警应急措施
学校根据上级政府部门预报自行进入预警期,在长安镇政府的统一部署之下,做好教育系统的应急工作。预警期间的主要应急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预报要求,校内发布预警安全信息,必要时发布停课通知或根据属地政府的要求组织避难、避灾疏散;
(2)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检查建筑设施、设备安全隐患,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警示防护,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开放学校内的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其他应急抢险工作;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防止校内出现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维护学校稳定;
(4)及时向东莞市教育局及长安镇政府汇报应急工作落实情况。
3.信息报告
学校应急报送工作遵循《东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急信息报送要求》。紧急情况应当受到信息之后即刻按照程序电话报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必要时学校可以越级报送。
重大信息发布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五、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实际以及对学校产生的影响,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Ⅰ-IV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IV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指自然灾害对受灾地区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对该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
指自然灾害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
指自然灾害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4.一般事件(IV级)
指自然灾害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一般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一般影响的事件。
本预案是学校根据东莞教育局的下发的《东莞市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而制定的,学校各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学校将根据市教育局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势变化、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
2019年5月
附:教育系统应急处置程序
1应急处置
1.1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1.1.1 一般事件(IV级)
一般事件(IV级)发生后,在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学校、属地镇街教育行政部门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由属地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将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指导做好事件处置,必要时启动预案。
1.1.2 较大事件(Ⅲ级)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事发学校、属地镇街(园区)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市教育局启动本预案,指导属地镇街(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属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省教育厅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市级相关部门。
1.1.3 重大事件(Ⅱ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事发学校、属地镇街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市教育局启动本预案,在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市委市政府的领导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1.2 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1.2.1 教育系统应急管理体制
1.3 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
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1.3.1 IV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学校先期处置
①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②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③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⑤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2)镇街(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①领导、指挥受灾学校按照灾情和学校预案开展救灾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灾情及救灾情况,并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3)市教育局应急响应
①迅速了解灾情,按照应急信息报送要求及时报有关部门;
②密切关注灾情变化,指导做好灾情处置。
1.3.2 Ⅲ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学校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
①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②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③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⑤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⑥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灾情和学校预案开展救灾处置工作。
(2)镇街(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①受灾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学校开展救灾处置工作;
②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灾情救灾情况,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3)市教育局应急响应
①迅速了解灾情,按照应急信息报送要求及时报有关部门;
②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和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协调科室和有关单位力量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挥或指导;
③根据灾情和受灾镇街(园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司局和单位,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④配合有关部门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1.3.3 Ⅱ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教育局、镇街(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落实Ⅲ级事件的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根据属地党委政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3.4 Ⅰ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教育局、镇街(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落实Ⅲ级事件的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根据属地党委政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2.1 灾后救助
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2.1.1 妥善安置受灾师生,尽快复课,根据灾情调整教学、考试和师生生活安排。
2.1.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协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协助有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2.1.3 心理救助。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师生进行心理辅导和救助。
2.1.4 粮食食品物资供应。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师生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1.5 受灾师生的转移和安置。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受灾师生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2.1.6 维护社会治安。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2.1.7 消防。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2.1.8 次生和衍生灾害防御。协助有关部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的学校及其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开展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师生情绪,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
2.1.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在灾害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灾害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
2.1.10 灾害损失评估。协助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受灾学校灾害损失评估。
2.1.11 应急资金。教育财务部门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
2.1.12 其他工作。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好属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派的工作。
2.1.13 总结经验教训。引以为鉴,及时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2.2 恢复重建
2.2.1 教学秩序恢复
灾害救助工作完成后,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学校教学秩序,教学场地破坏严重的,应通过在安全地带临时搭建校舍、借(租)用房屋或用异地复学等方式尽快恢复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的延续性。
2.2.2 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实际及灾情核查、评估结果,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按照政府统一安排做好救灾款物的筹措和拨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各类救灾资金开展灾后学校重建工作。
3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建立全系统的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3.2 物资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职能部门指导下,做好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3.3 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由政府统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资金纳入各地统一财政预算。学校应逐年增加日常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经费,把应急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3.4 人员保障
学校应加强本单位教职员工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提升自救自护能力。高校可以建立主要由高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医疗卫生、心理救助、学生工作、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应急救援预备队伍。受到自然灾害类威胁的学校应当进一步加强人员应急预案演练,强化应急救护专题培训,落实人身保险等保障措施。
3.5 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灾、避险、自救、互救及保险常识的普及和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包含应对自然灾害在内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活动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要有计划的开展对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学校校长和教职工的相关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结合国家防灾减灾日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至少一次防灾减灾实战应急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3.6 教学秩序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置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等级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处置平息各类自然灾害谣言的应急教学保障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和帮助本区域内各类学校制定师生临时安置方案、临时校舍教学秩序管理方案、临时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方案、考试应急方案、区域内和跨区域教师调配方案、临时教师补充方案、教学用具和教科书调拨方案等,保障灾后教学秩序的尽快恢复。
3.7 应急避险场所的设置和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避险场所的设置和建设工作。
4附件
4.1 名词解释
4.1.1 自然灾害:包括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4.1.2 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指自然灾害发生对受灾地区学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对教学秩序造成影响的事件。
4.1.3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学校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4.1.4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4.2 灾害分级
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职能部门政策文件规定,执行时以政府发布的预警预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