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受赠物品的管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受赠物品,系指国际国内友人、合作单位、校友等捐赠给我校的资产,此部分资产属国有资产。
第三条 管好、用好受赠物品,不仅有利于促进我校与外单位的交流和合作,而且有利于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对受赠物品实行二级管理(校、校部),学校由总务处负责受赠物品的一级管理,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此部分资产的二级管理。
第五条 凡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受赠的各类设备及各种软件等物品,总务处均应办理转固定资产手续,纳入资产管理的范畴。
第六条 总务处作为受赠物品的一级管理部门,对受赠物品要建立分户明细账和分户卡,做到账、卡相符。
第七条 受赠物品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各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对于受赠的国外引进设备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应交校档案室保管,由档案室复制一份交使用单位,以防止技术资料丢失。
第八条 各部门接受赠物品,总务处按合作协议约定的价值或现行市价等其它估价方法计价列入固定资产账册,纳入全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 为使物尽其用,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总务处有权调剂调拨各部门的受赠物品。
第十条 各部门受赠的物品(包括设备、软件)应打破专人专用的固有模式,积极推动校内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受赠物品,各使用单位不得作为账外资产随意处理,违者将依据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