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等到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德育副校长、学生处领导、校部领导、学生代表(学生会或分会主席)等5人组成。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德育副校长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产生。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干事负责受理接收、审查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处转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校部、班级等;(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内容符合要求的即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诉受理条件:
(一)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原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三)原处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在做出原处分决定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指定委员会成员组成调查小组,对原处理决定进行调查,并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调查结果作出评议决定。决定应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原处理部门应回避)并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二)变更原处理决定;(三)撤销原处理决定。
若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可在撤销原处理决定后,要求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报校务会议审议,学校校务会议若无异议,维持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评议决定;若有异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再次评议。
第十二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原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评议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评议决定,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交申诉人,由学生所在校部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四条 申诉评议决定书在申诉人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申诉人如不服申诉评议决定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教育局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在学生提起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