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教职员申诉制度
第一条 保障教职员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职员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部门、校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教职员,是指与我校有劳资关系,从事教育教学、教辅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成立“教职员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职员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支部领导、行政领导、校工会代表和教职员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 教职员(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民主管理、考核奖惩、教育科研、培训进修、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部门、校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职员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教职员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职员、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 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由本人向学校教职员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申诉请求与理由;
3.提出申诉的时间;
4.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申诉处理
1.学校教职员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职员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职员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
第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 任何部门、校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员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职员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从知道学校及其部门、校部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职员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职员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教职员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职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职员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部门、校部侵犯了教职员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职员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责。
第十五条 当被申诉人是教职员申诉委员会成员,或者是教职员申诉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职员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六条 本制度于2020年9月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务会议。
附件一: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教职员申诉书
附件二: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教职员申诉处理意见送达书
附件三: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教职员申诉复议申请书
附件一:
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教职员申诉书
编号:
申诉人 |
| 申诉人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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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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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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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 | (此处写材料份数及标题,具体材料可另附) |
申诉人签名: 日期: |
以下由教职员申诉委员会填写 |
是否受理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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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步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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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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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委员会签名: 日期: |
处理意见是否送达 | 是/否 申诉人签名: 日期: |
附件二:
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教职员申诉处理意见送达书
申诉人 |
| 申诉人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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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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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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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委员会签名: 日期: |
附件三:
东莞市机电工程学校教职员申诉复议申请书
申诉人 |
| 申诉人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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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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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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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 | (此处写材料份数及标题,具体材料可另附) |
申诉人签名: 日期: |
以下由教职员申诉委员会填写 |
是否受理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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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步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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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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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委员会签名: 日期: |
处理意见是否送达 | 是/否 申诉人签名: 日期: |